一、总部企业及其类型的界定
(一)总部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并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
(2)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3)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符合北京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
(二)类型界定
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区域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他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
1.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符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4.区域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
5.全国总部企业:符合《工作意见》有关总部企业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二、资金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和补助对象
符合相应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简称《中介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可以享受本办法确定的相关资金奖励和补助。
(二)新入驻奖励和补助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注册,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给予资金奖励和补助。
1、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城六区(城六区指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及石景山区,下同)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注册且实际经营的,按实收资本给予不同档次资金补助。对实收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8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中关村园区的总部企业适用本条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总部企业,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足。
2.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助。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享受补助一次,补助分5年给付。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条款由各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租用办公用房补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原则上每年补助租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的区级地方贡献。申请租房补助的总部企业,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4.经营贡献奖励。对年营业收入(仅限本市行政区域内总分公司所实现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三)高级管理人员奖励
对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在京注册,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的1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该奖励政策自达到奖励标准要求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本奖励和本市其他高级人才奖励政策。
(四)实体化经营奖励
对既有总部企业开展实体化经营给予资金奖励。
1.增设功能奖励。鼓励既有总部企业在京增设投资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研发设计中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中心、销售中心(含国际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列入相关规划的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乘以0.2万元,可以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增设产业基地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将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环节落户在除城六区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乘以0.2万元,可以给予该总部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提升能级奖励
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提升能级的既有总部企业进行奖励。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为亚太区总部或全球总部,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可分别获得30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2.其他企业总部提级。其他企业国内区域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且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
3.入选权威机构排名。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首次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对外贸易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行业排名前50位),可分别获得7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一次,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给付。(本奖励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
4.战略提升。鼓励总部企业在京积极开展业务重组、境内外收购、兼并、上市、国际营销、模式创新等战略提升活动,对在1个年度内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100(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乘以0.2万元,可以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市区两级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的补助和奖励总额,不超过该总部企业在该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
(七)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
从总部企业的员工薪酬、京籍员工就业、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地方经济贡献等方面建立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综合衡量总部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水平。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由员工薪酬、就业、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地方经济贡献五个指标构成。员工薪酬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员工薪酬状况及对本市消费的促进作用,具体采用总部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就业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对本市就业的拉动作用,具体采用本市户籍员工占比增量,计算增量的基础数据由总部企业报送,根据其近三年总部员工人数及本市户籍员工人数进行计算。研发投入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具体采用研发费用,由总部企业报送,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科技创新成果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成果,具体采用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由总部企业报送,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的,以50件计算。地方经济贡献指标主要反映总部企业对本市财政收入的贡献,具体采用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
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1+本市户籍员工数量占比增量)×10%+研发费用×1%+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10%。公式中所有指标均取申报奖励补助上一年度的数据。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研发费用、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分别为其实际值除以10000元。
员工薪酬指标=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10%;就业指标=1+本市户籍员工数量占比增量;研发投入指标=研发费用×1%;科技创新成果指标=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地方经济贡献指标=企业纳税地方留存(不含个税)×10%;
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增量=总部企业当年发展综合贡献度-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发展综合贡献度。
对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现经济社会重要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向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提出申请,视情给予其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度加分。
四、申请时限
每年1月1日-3月20日各区商务部门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奖励和补助申请、市投资促进局受理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奖励申请;4月10日前市投资促进局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和中介组织奖励初审,各区商务部门完成其他奖励和补助初审、并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分别报送市商务委;5月10日前市商务委完成复审并提交联席会议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提出申请的会员,与商会秘书处联系。
201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