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率先出台《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并于4月6日起正式执行。《实施意见》明确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工程。
《实施意见》规定,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实施意见》。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营改增”是我国推行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能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对于建筑业而言,“营改增”能有效解决税收流通环节瓶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计价活动的平稳过渡,以保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产品质量安全提供进一步保障。
---摘编自中国新闻网